(2014)阎执字第004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焦朝邑与赵斌学故意伤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朝邑,赵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443-1号申请执行人焦朝邑,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斌学,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3)阎刑初字第00096-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赵斌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8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赵斌学仅主动履行了1500元,剩余款项未予履行。后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0元,上述款项现已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暂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阎执字第003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该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 建 锋执行员 张艳执行员杨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振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