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民(商)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赵秀玲与梁泽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2113号原告赵秀玲,女,1962年6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劲,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泽军,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宇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祥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梁泽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玲与被告梁泽军、被告北京宇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秀玲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梁泽军和被告北京宇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秀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梁泽军和被告北京宇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一百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姗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