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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宁德市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儒香道香业有限公司、林兆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儒香道香业有限公司,林兆华,郑祖平,福安市康源电子有限公司,叶奶树,宁德市英格电机有限公司,张斌,林肇辉,林晓静,陈晓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宁德市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柘荣县砚山洋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537619-8。法定代表人池学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建冰,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儒香道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柘荣县乍洋乡乍洋村洋头88号。组织机构代码58310990-4。法定代表人林兆华,董事长。被告林兆华,男,汉族,1978年5月29日生。被告郑祖平,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生,住福安市。被告福安市康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南过境路三幢3号楼,经营场所福安市城阳乡铁湖畲族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5936862-8。法定代表人:叶奶树,董事长。被告叶奶树,男,汉族,1967年7月2日生。被告宁德市英格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区远东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086415。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被告张斌,男,汉族,1981年8月25日生。被告林肇辉,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生,住福安市。被告林晓静,女,汉族,1975年4月19日生,住福安市。被告陈晓林,女,汉族,1983年5月23日生,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儒香道香业有限公司、林兆华、郑祖平、福安市康源电子有限公司、叶奶树、宁德市英格电机有限公司、张斌、林肇辉、林晓静、陈晓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市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福建省儒香道香业有限公司、林兆华、郑祖平、福安市康源电子有限公司、叶奶树、宁德市英格电机有限公司、张斌、林肇辉、林晓静、陈晓林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德市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儒香道香业有限公司、林兆华、郑祖平、福安市康源电子有限公司、叶奶树、宁德市英格电机有限公司、张斌、林肇辉、林晓静、陈晓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宁德市宏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包松辉审 判 员  黄姚斌人民陪审员  谢绍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