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段立芹与申士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立芹,申士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段立芹。被告:申士玉,1958年7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立芹与被告申士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郁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