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永国与梅秀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国,梅秀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2531号原告张永国,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生。被告梅秀成,男,汉族,1958年12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国诉被告梅秀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5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张永国负担。审判员 李祥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杜正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