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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闸民四(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瑛与上海巢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瑛,上海巢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闸民四(民)初字第327号原告王瑛。被告上海巢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新。原告王瑛诉被告上海巢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巢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瑛诉称,原告2010年2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曾签订过一份期限一年的劳务合同,期满没有续签,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原告实际工作至2013年11月6日,当天被告口头通知解除劳务合同,之后出具书面说明,证明欠发原告工资和补偿款。2013年2月18日原告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前一直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现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9月工资3,762.23元、10月工资3,799.73元、11月1日至11月6日工资729.71元;二、要求被告支付三个月的补偿金10,800元。被告上海巢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1月7日出具情况说明:“由于公司经营上出现财务困难,很难再维系经营,因此公司需要进行人员精简,以减轻公司的资金压力。现作出决定,缩减岗位和人员。经过与员工王瑛协商,双方同意:自2013年11月7日起,终止于王瑛的劳动关系。至离职日未发放的工资及补偿款明细如下:工资:9月1日至30日(3762.23)、10月1日至31日(3799.73)。11月1日至6日(729.71)补偿:3个月工资10800合计:19091.67元。承诺支付时间2014年元旦前。”落款处加盖了被告的公章。另查明,原告于2013年3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上述事实,除原告陈述外,由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退休证》、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劳务,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发放工资。既然被告已经以书面确认欠发原告2013年9月工资3,762.23元、10月工资3,799.73元、11月1日至11月6日工资729.71元、三个月工资的补偿金10,800元,应按此履行。现被告没有支付相应的款项,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巢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瑛2013年9月工资3,762.23元、10月工资3,799.73元、11月1日至11月6日工资729.71元;二、被告上海巢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王瑛三个月的补偿金10,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3元,由被告上海巢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立群审 判 员  王百勤人民陪审员  张庭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