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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1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缪文明与李为席、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文明,李为席,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1271-1号申请执行人:缪文明被执行人:李为席被执行人: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1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为席、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为席、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2014年11月5日前履行(2014)长民一初字第016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为席、合肥长丰县宏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为席有一套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北二环)2565号大富绿洲5幢10层1003室125.93㎡的房屋【房权证合庐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为席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砀山路(北二环)2565号大富绿洲5幢10层1003室125.93㎡的房屋一套【房权证合庐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