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二初字第9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新疆嘉联诚丰贸易有限公司与黄万成、叶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934-1号原告:新疆嘉联诚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茂淑。被告:黄万成。被告:叶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嘉联诚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万成、叶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将诉讼标的842186.96元变更为9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嘉联诚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标的833186.96元。审判员 郭晓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白 杰-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