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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廿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龚孝飞与彭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孝飞,彭小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廿商初字第25号原告:龚孝飞。被告:彭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孝飞诉被告彭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龚孝飞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郑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