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9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黄贤兵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贤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266号罪犯黄贤兵,男,汉族,初中文化,1983年1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舒城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相刑二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贤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6年7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贤兵继续向相关被害人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864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贤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黄贤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黄贤兵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该犯未缴纳罚金,未履行退赔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贤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缴纳罚金,未履行退赔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贤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