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斌,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8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六百元,2014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羁押,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斌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21号中国电信公司内,趁办公室无人之际,盗窃程×的黑色微软牌Surfacepro3型笔记本电脑1台(带电脑包1个)、白色三星牌SM-N9009型手机1部、黑色三星牌GT-N7102型手机1部,后被民警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68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被害人程×的陈述,证人孙×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扣押、发还清单,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斌的供述及其户籍、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斌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斌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对其酌情科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 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泽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