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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商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黄仁林与刘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林,刘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商初字第951号原告黄仁林,住禹城市。被告刘涛,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仁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林的撤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学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金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