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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许化斌与孟宪霞、朱岳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宪霞,许化斌,朱岳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宪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化斌,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岳宁,无职业。上诉人孟宪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宪霞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宪霞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宪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孟宪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东审判员 吴文琦审判员 王广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晓速录员 刘玉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