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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汝义与孙寿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汝义,孙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刘汝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寿刚,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行人刘汝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寿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立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孟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