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汝义与孙寿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汝义,孙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刘汝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寿刚,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行人刘汝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寿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立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孟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