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沙法民初字第1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重庆九里香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鑫、罗珠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里香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鑫,罗珠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10649号原告重庆九里香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19-5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5579-9。法定代表人陶波,重庆九里香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隆春,重庆红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鑫,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罗珠愉,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九里香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鑫、罗珠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九里香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九里香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