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0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乌日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