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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中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田浩鸿与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务转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浩鸿,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田浩鸿,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5日,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李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定远,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田浩鸿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务转移纠纷一案,庆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庆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裁决:一、056号便函系债务转移协议,合法有效。306工队应支付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646.77元承包费,已转移给庆阳地区制药厂,田浩鸿不再承担承包费的支付义务。二、驳回田浩鸿要求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豆孝义借其款20000元的请求。本案仲裁费5108元,由田浩鸿承担608元,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00元。该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浩鸿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庆阳仲裁委员会(2014)庆仲裁字第26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案件执行费1274元,由申请执行人田浩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崇印审判员  黄晓妮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升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