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州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依春,该社理事长。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48年,汉族,农民,住巴州区曾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陈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