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李四妮与西安西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妮,西安西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803号申请执行人李四妮,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西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悦忠,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6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西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75.19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占 宏执行员 王 新 君执行员 ���贺诚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