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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朴贤淑与王红、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贤淑,王红,潘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7号原告朴贤淑,1985年12月22日,被告王红,1988年5月24日地址:阳原县西城镇万和城3号楼3单元602室,被告潘波,1990年5月24日地址:阳原县西城镇万和城3号楼3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朴贤淑诉王红、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贤淑于2015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贤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志明审 判 员  郭德福人民陪审员  王立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宫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