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朴贤淑与王红、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贤淑,王红,潘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7号原告朴贤淑,1985年12月22日,被告王红,1988年5月24日地址:阳原县西城镇万和城3号楼3单元602室,被告潘波,1990年5月24日地址:阳原县西城镇万和城3号楼3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朴贤淑诉王红、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朴贤淑于2015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贤淑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志明审 判 员 郭德福人民陪审员 王立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宫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