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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1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与裴汝全、朱改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裴汝全,朱改秀,赵子朋,许洪燕,吕延涛,汪莉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109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142号。负责人任之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梦新,女,汉族,该行职工,住聊城市。委托代理人南方,男,汉族,该行法律顾问,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裴汝全,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告朱改秀,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子朋,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许洪燕,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吕延涛,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汪莉燕,女,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西元,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与被告裴汝全、朱改秀、赵子朋、许洪燕、吕延涛、汪莉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裴汝全、朱改秀、赵子朋、许洪燕、吕延涛、汪莉燕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所有的鲁P×××××大众捷达牌轿车一辆及原告交纳的8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裴汝全、朱改秀、赵子朋、许洪燕、吕延涛、汪莉燕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的期限为半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房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原告需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被告提供相应担保或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敏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晋学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金晓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