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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何迎春诉被告封文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何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封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何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赵民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