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耀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何迎春诉被告封文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耀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何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封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何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赵民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