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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65号原告:徐某,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毕某,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代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