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065号原告:徐某,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毕某,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代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