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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20-01-06

案件名称

敖德忠与罗明会、施远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敖德忠;罗明会;施远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初字第623号原告敖德忠,男,汉族,生于1957年9月8日,高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罗明会,女,彝族,生于1970年1月5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施远英,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8日,初中文化,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德忠与被告罗明会、施远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敖德忠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德忠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敖德忠承担。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丰书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