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焦高奎、张博与赵三虎、运城豪德物流园区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高奎,张博,赵三虎,运城豪德物流园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禹初字第375号原告焦高奎,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常乐镇车村八组人,现租住运城市盐湖区机场大道豪德贸易广场6区6街88号。原告张博,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永济市虞乡镇石卫村六组人,现租住运城市盐湖区机场大道豪德贸易广场6区6街88号。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娟、薛军力,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三虎,男,约55岁,住运城市空港经济开发区阳光庄园小区门卫室。被告运城豪德物流园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机场大道豪德贸易广场A1-2栋102号。法定代表人汪荣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庆安、李军,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高奎、张博诉被告赵三虎、运城豪德物流园区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焦高奎、张博于2015年1月5日以房屋进水原因鉴定条件不足,导致进水原因无法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高奎、张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高奎、张博承担。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牛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