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19号原告:孙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