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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19号原告:孙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