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澧民二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柏元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元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二初字第1240号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澧县。法定代表人高世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剑梅,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柏元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柏元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柏元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90,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罗先秒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程红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