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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黄冈市豪锦瑞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黄冈市豪锦瑞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02号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尋。委托代理人胡骏杰。被告黄冈市豪锦瑞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法定代表人舒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豪锦瑞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朱志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