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桃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桃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仪民初字第81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远美,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蒋桃元,男,汉族,生于1947年7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桃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任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