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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叶雅芳,曾喜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叶雅芳,曾喜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88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负责人:杨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苏云,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雅芳,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曾喜忠,住址:珠海市香洲。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两被告已归还所欠逾期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叶雅芳、曾喜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3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彭美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