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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冠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郭立宝申请执行王有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立宝,王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郭立宝,男。被执行人王有臣,男。本院在执行郭立宝申请执行王有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1545.10,案件受理费2355元。鉴定费27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有臣所有的汽车。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10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梁大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乘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