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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理由合法,本院依法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芝秀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卞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