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石云玲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济刑初字第383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豫UM98**号牌轿车行驶至济源市六角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郝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血醇检验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石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胡向东代理审判员 王浩杰人民陪审员 王卫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