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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4

案件名称

郑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郑某,男,汉族,贵阳市人。被告余某,女,满族,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承担。审判员  袁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唐鸿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