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红星与史蕴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星,史蕴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056-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星,男,1974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周鸣,江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蕴瑞,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4)明民一初字第01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史蕴瑞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史蕴瑞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蕴瑞的中国银行存款71281.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