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毕廷坤与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张关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廷坤,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张关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毕廷坤,男,生于1976年6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往川坝村茶园组**号。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卫中,总经理。被告张关波,男,生于1975年7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朝阳乡,仙桥村9组49号,系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万源廊桥项目部负责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毕廷坤诉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张关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毕廷坤诉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张关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