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马莉萍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莉萍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马 莉 萍 危 险 驾 驶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莉萍,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华亭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5日被华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莉萍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晓乾、被告人马莉萍到庭参加了诉讼。���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马莉萍酒后驾驶甘LC92**号小型轿车沿华亭县仪洲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县城文化街什字时与朱某某驾驶的甘L201**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陕西省宝鸡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莉萍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9mg/100ml。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莉萍已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各项损失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莉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人于某某证言;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陕西省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宝公交鉴(检验)字(2014)第0730号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故处理赔偿协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莉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莉萍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莉萍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莉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芳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石梦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