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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周小专与刘承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专,刘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377-1号申请执行人周小专,男。被执行人刘承松,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专与被执行人刘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无法在当定期限内执行完毕,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5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h紳请执行人可俥向本院産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嬈 荣??审判员”左凯审判员 沈 伟 武二〇一五年五漈十五日书记员 陈正根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