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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黄法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金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黄法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张迅,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彦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泺,总经理。关于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市金彦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广州市金彦纸业有限公司欠货款260303.85元。由于义务人广州市金彦纸业有限公司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一江风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彦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彦纸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彦纸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黄法民二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州市金彦纸业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黄法执字第12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具备执行条件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云海审判员  陈颂敏审判员  林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廖书蓓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