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01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包伶俐与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伶俐,张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01849号原告包伶俐,江苏苏云医疗器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郑玉君,连云港市连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涛,江苏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海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伶俐诉被告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包伶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伶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韦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