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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郭国万与被告重庆美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万,重庆美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郭国万,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美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千路26号10-5#。委托代理人戟毅,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亚军,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第22层,组织机构代码20283365-X。法定代表人刘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晓,重庆融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金山支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8787-2。法定代表人夏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佳,重庆宏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承欢,重庆宏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附9号7-1至7-10,组织机构代码79801470-X。法定代表人杨宪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艺,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万与被告重庆美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世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万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国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8元,由原告郭国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宏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