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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3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谢 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卢震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