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场民初字第3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谢 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卢震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