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彭爱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爱芳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苍催字第1号申请人:彭爱芳。申请人彭爱芳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303375/24076681,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2日,出票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灵溪支行,收款人为沈德漾,票面金额为30万整的银行本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彭爱芳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彭爱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张世裕审判员 林大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