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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莒商初字第1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莒县圣菲特汽车零部件厂与烟台意华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县圣菲特汽车零部件厂,烟台意华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商初字第1382-1号原告:莒县圣菲特汽车零部件厂,住所地:莒县浮来山镇十里堡村。法定代表人:高华松,该公司经理。被告:烟台意华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长白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宋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法朋,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彦,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县圣菲特汽车零部件厂与被告烟台意华汽车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县圣菲特汽车零部件厂于2015年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县圣菲特汽车零部件厂撤回起诉。��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2154元,由原告莒县圣菲特汽车零部件厂负担。审 判 长  陈祥竹代理审判员  张子龙人民陪审员  盛 男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卢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