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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丁玉杰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790号本院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对上诉人丁玉杰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原审被告张秋影、原审被告毛忠仁、原审被告荆志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书第一页最后一行至第二页第一行“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9431号民事判决”应补正为“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9431号民事判决”。审 判 长  甄洁莹代理审判员  吕云成代理审判员  王 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郭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