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连云港凯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连云港凯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396号原告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蒋春,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被告连云港凯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在本院审理原告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凯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以被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相关诉讼活动难以顺利进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相关诉讼活动难以顺利进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凯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