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1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丽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