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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陈文光与东营市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光,东营市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407号原告陈文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东营市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五金陶瓷市场西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79152361-6。法定代表人马培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光与被告东营市鑫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海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