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调确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徐道林、戴桂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道林,戴桂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039号申请人:徐道林,男,1985年3月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申请人:戴桂龙,女,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申请人徐道林、戴桂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道林、戴桂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5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徐道林于2015年1月5日当场赔偿戴桂龙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共计肆仟壹佰柒拾肆圆整(4174.00元);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余慧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