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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兴利印刷厂与北京太阳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兴利印刷厂,北京太阳城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0273号原告北京兴利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14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春,总经理。被告北京太阳城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30号。法定代表人朱凤泊。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兴利印刷厂诉被告北京太阳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兴利印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崇华 来源:百度“”